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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南都訊 記者王殿學 實習生黃澄 國土局未經集體討論決定拆除房屋被撤銷,近日,最高法院以典型案例形式向全國發佈該案。典型案例對於下級法院有結束性,這意味著,行政機關未經集體討論就作出較重的行政處罰,有可能被法院撤銷。
  典型案例材料顯示,2009年,河南省衛輝市農民郭某在未辦理土地使用手續的情況下建造養殖場,2011年,衛輝市國土局作出行政處罰,要求拆除建築。郭某起訴後,衛輝市法院判決認為,郭某確實違反了土地管理法,但根據行政處罰法,行政機關作出限期拆除建築物即較重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,應當經過單位領導集體討論決定,但是衛輝市國土局未提供經過集體討論的證據。衛輝市法院判決撤銷國土局的處罰決定。
  最高法院認為,行政處罰法之所以規定集體討論,是因為較重的行政處罰,可能對被處罰人的權利造成巨大影響。較重的行政處罰經過負責人集體討論,不僅能夠防止個別領導幹部濫用權力,還能最大限度地保證行政決策的民主性和科學性,避免決策的隨意性。  (原標題:重大行政處罰未集體討論或被法院撤銷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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